沈阳体育学院共青团“推优”工作实施细则

2019年03月13日 09:44  编辑: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工作(以下简称“推优”工作)是基层团组织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的日常性工作,而深入做好“推优”工作,则是党组织赋予共青团的光荣职责,是共青团组织充分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的重要体现,是广大团员青年健康成长的迫切需要。通过“推优”工作,使广大优秀团员加入党组织,对于加强和改进党团建设,实施固本强基工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使“推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及《沈阳体育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推优”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自下而上、党团组织衔接的原则。二级学院(部)党组织要积极支持、帮助和指导基层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定期召集相应的团组织讨论研究“推优”工作,不断加强对“推优”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考核,对“推优”工作开展不力的团组织要及时督促整改。学校各级团组织要主动协助党组织做好对“推优”对象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经常向党组织汇报培养和考察情况,提出“推优”工作意见和建议,使学校 “推优”工作不断朝着规范化、制度化方向迈进。

第三条  “推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立足培养教育,通过各种教育和锻炼手段,坚定团员正确的政治方向,提高团员思想政治素质,使“推优”工作做到保证质量,突出重点,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推优”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党员标准民主推荐,力争成熟一个推荐一个。团支部要在充分征求和尊重广大团员意见的基础上,认真讨论,统一意见,坚决防止片面追求推荐数量、降格以求的倾向。

第五条  党组织发展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应在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应经过各级团组织逐级推荐,从而使“推优”工作成为党组织发展学生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学生党员的主要来源。

第二章 “推优”对象和推荐条件

第六条  凡年龄在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递交入党申请书,经过培养教育,基本具备或接近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均可作为“推优”对象。

第七条  团组织在“推优”工作中,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员条件,要把政治立场坚定,在思想、学习、工作、生活、遵规守纪等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的优秀团员作为“推优”对象向党组织推荐。“推优”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信仰,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党性观念强,爱党爱国爱校,入党动机端正,自觉遵守党纪国法、校规校纪,表里如一,言行一致,遵守团的章程,积极完成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二)能力素质。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正确认识、分析、判断事物,以集体利益为重,大局意识较强,善于团结协作,敢于担当责任,勇于直面矛盾,善于解决问题,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较强的奉献精神;

(三)道德品行。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社会文明新风,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干老实事,节俭朴实,公道正派,道德情操高尚,自觉抵制歪风邪气,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无不良嗜好;

(四)现实表现。学习、工作态度端正,勤奋刻苦,以优良学风带头完成各项任务,积极组织和参与团学活动和社会实践,肯于吃苦,乐于助人,团结同学,不计较个人得失,在学习、工作和日常生活中先锋模范作用突出,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第八条  推优对象的优先考虑条件:

(一)获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奖学金者;

(二)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年度“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者;

(三)积极参加学术科研活动,在相关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者;

(四)积极投身校园文化活动,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奖励者;

(五)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者;

(六)任校、院(部)、年级、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工作表现突出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列为“推优”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受过学校各级行政处分的;

(三)团校学习未结业的。

第三章  “推优”工作的基本程序

第十条  团组织对积极要求入党的优秀团员,以团支部为单位,按照“推优”工作程序,有计划地向党支部推荐。“推优”原则上不限定时间,但为便于工作安排,可根据党支部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推优”必须严格按照推荐程序进行。具体步骤如下:

(一)团支部确定“推优”候选人。

团支部对本支部符合“推优”条件的入党申请人在思想、学习、工作、生活、遵规守纪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报团总支批准后确定“推优”候选人。

(二)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推优”。

1.团支部召开“推优”大会,并有本支部2/3以上团员参加方为有效;年级团总支组织部成员、班级党员必须参加“推优”大会;团支部要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2.“推优”大会要按照以下程序:(1)主持人简要介绍候选人的考察情况;(2)候选人在思想、学习、工作、生活、遵规守纪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自评;(3)团支部成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推选;(4)点票、唱票、公布投票结果,得票超过实到会人数1/2及以上者,方可列为“推优”对象。

3.“推优”大会结束后,团支部应指导推荐对象填写《共青团沈阳体育学院委员会“推优”对象审批表》(以下简称《“推优”对象审批表》),团支部书记负责填写推荐对象现实表现情况和支部大会表决决议(填写在“团支部鉴定”一栏),并在“推优”大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推优”对象审批表》、推优大会会议记录复印件报送团总支。

  (三)团总支、分团委、学校团委逐级审查推荐对象。

1.团总支审核有关推荐材料,在《“推优”对象审批表》上填写推荐意见,报送所在院(部)团委审查。

2.分团委审核有关推荐材料,在《“推优”对象审批表》上填写推荐意见,报送学校团委审查。

3.学校团委在听取分团委专项汇报的基础上,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推优”对象审批表》上填写推优意见。

4.学校团委完成推优审查后,要及时将《“推优”对象审批表》报送至推优对象所在党支部备案,并向党支部负责同志反馈推优审查情况。

第十二条  各级团组织在形成推荐意见和作出推荐决定时,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和表决。未经学校团委审批的“推优”对象不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候选人。

第四章  “推优”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推优”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程序,严禁弄虚作假。若出现违纪问题,除取消相关责任人在校期间的“推优”资格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团内警告或相应行政处分。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校本科生、研究生“推优”入党工作。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共青团沈阳体育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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