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体育学院学生干部选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03月13日 09:42  编辑:  点击:[]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各级学生会的职能作用,引领广大青年学生成长成才,提高学生会在各级团学组织和学生群众中的威信,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会是学生中的进步组织,是联系学校和广大学生的纽带和桥梁,在各级团委和团总支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党团组织应重视学生会干部的基础培养、选拔与培训以及学生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提高学生干部队伍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在学习、工作、生活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在学生群体中要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一定的工作能力,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

第五条 各级学生会的工作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第二章 产生和任职条件

第六条 选拔学生干部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报名、推荐、竞聘、考核、民主选举的程序产生。各级学生干部要在基层中表现优秀、群众认可度高的学生中产生。年级团总支、二级学院团委有责任将本单位符合竞聘条件的基层团学干部队伍中的骨干推荐到上级团委学生会的聘用候选人员中,学生干部要服从组织的决定和安排。原则上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应从现任校学生会部长级以上成员和现任各二级学院、年级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中选拔产生;二级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应从现任二级学院学生会部长级以上成员和现任年级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中选拔产生;年级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应从班级(团支部)主要干部中选拔产生;且主席团成员必须要有半年以上的学生干部工作经验。能力突出、业绩显著者可破格提拔。

第七条 各年级、二级学院学生会应在每年12月中旬前完成换届任命工作、校学生会应在每年3月中旬前完成换届任命工作。因工作特殊需要,各级学生干部也可以采取由学校团委、二级学院团委、年级团总支直接任命或中期选聘等形式产生。

第八条 选拔学生干部的基本方式是竞聘上岗。竞聘的程序如下:

(一)竞聘人通过自荐或推荐的方式报名参选,按学生干部任职条件各年级团总支、二级学院团委、校团委进行资格审查;

(二)竞聘人演讲答辩;

(三)对竞聘人进行民意调查;

(四)主席团成员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选投票;

(五)组织审核,择优确定拟聘学生干部候选人;

(六)拟聘学生干部公示;

(七)校团委、二级学院团委、年级团总支印发任命文件。

第九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定共产主义信念,思想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且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二)学习目的明确,态度认真,勤奋刻苦,有较强的进取精神,学习总平均成绩排名原则上在年级前三分之一;

(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具备优秀的道德品质;

(四)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在学生群体中具有较高威望、勇于承担社会工作、有大局观念,有强烈的工作事业心和责任感及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工作积极主动,善于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有团结协作精神, 善于团结广大同学,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五)有正义感, 敢于同一切不良现象、损害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免职:

(一)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 在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二)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和校规校纪, 造成不良影响, 受到院级、年级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处理处分者;

(三)任职期间有课程不及格者;

(四)以权谋私、消极工作、拉帮结派、损害集体利益或声誉者;

(五)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误或失职者;

(六)有虚报账目或贪污公物公款的行为者;

(七)例会、活动考勤不合格者。

第三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一条 校级学生干部应由校团委和各二级学院及所在年级共同培养和管理;各二级学院学生干部应由所在二级学院和年级共同培养和管理;年级学生干部应由所在年级培养和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团委、团总支每学期根据职责履行情况对学生干部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分德、勤、能、绩、学五个方面;考核分自评、互评和主管考评三个部分(《沈阳体育学院学生干部考核细则》另行印发);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考核结果通报学生干部所在单位的党团组织并填写《沈阳体育学院学生干部考核登记表》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要把学生干部的考核结果作为其提拔、评优、入党、就业推荐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考核不称职的学生干部不能参加年度优秀团(学)干部的评选。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事务,与学校有关部门建立有效渠道,反映广大同学的合理诉求;

(二)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国家、人民和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三)对学生会组织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四)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组织任职的权利;

(五)在评优或毕业时,享有优先推荐的权利;

(六)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应享受的权利。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党的先进理论,积极执行和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

(三)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中的标兵、学习上的楷模;

(四)团结广大同学,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愿,维护学生群体的正当权益;

(五)努力提高思想政治觉悟、组织管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文字写作能力以及社会交往能力,做好本职工作;

(六)校级学生会要统领各二级学院学生会组织,带领全校青年学生创新性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第二课堂校园文化活动,二级学院学生会要统领各年级学生会组织,带领二级学院青年学生开展符合本专业特点的校园文化活动,年级学生会要统领各班级团支部配合年级完成好各项工作;

(七)率先垂范,强化团队合作意识,树立和维护良好的个人形象和集体形象;

(八)爱护学生会财物,若有丢失或损坏由当事人负责赔偿,若外借,必须经办公室同意,做好记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沈阳体育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沈阳体育学院共青团评先评优管理办法

下一条:沈阳体育学院学生会章程

 

站内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