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体育学院学生会章程

2018年07月09日 16:03  编辑: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性质 

沈阳体育学院学生会是沈阳体育学院学生的自治组织,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代表全体学生的共同利益。 

第二条 任务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团结和带领广大同学成为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新型人才。 

(二)代表和维护广大学生的正当权益,为同学服务,促进同学间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交流。 

(三)根据青年学生的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为学生提高综合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长成才创造良好条件。 

(四)积极开展符合学生特点的各类学术、实践、文体、科技活动,繁荣校园文化,丰富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为提升学生素质搭建良好的平台。 

(五)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密切联系同学,促进学生之间、学生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促进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保持整洁优雅的学习环境。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会员资格 

凡取得沈阳体育学院学籍的本科学生,承认本会章程,不分年龄、性别、民族、政治面貌均可申请入会,经考核合格后成为个人会员。 

第四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工作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享受章程所规定的权利。 

(五)成员有退会的权利。 

第五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会员应遵守学生会的各项章程,执行学生会决议,完成学生会所委托的任务。 

(二)会员有接受监督和批评的义务。 

(三)会员有义务维护学生会的名誉。 

第六条 成员资格学生会各部成员由学生会在广大同学中选拔并担任、负责组 织并完成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及活动。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七条 学生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基本原则是: 

(一)会员个人服从学生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学生会各部门和全体会员服从主席团和校团委工作部署和要求。 

(二)学生会的校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及时解决所提出的问题。学生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学生会的各级组织要使会员对学生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三)学生会各级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八条 学生会的产生要体现学生代表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学校党委、校团委以及上一届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充分酝酿讨论。学生代表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学生代表选举或不选举某人。 

第九条 凡是成立学生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学生会的原组织,必须由主席团决定,并报请校团委批准。 

第四章 机构设置 

第十条 学生会机构设置及隶属关系 

沈阳体育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会领导机构,在校团委指导下规划、安排学生会日常工作,协调各部工作关系,筹划并辅助各部完成学生会大型活动。 

主席团下设组织部、办公室、宣传部、文体部、权益部、学习部、外联部、技术部、志愿者服务部九个职能部门,各部门根据相应工作职责开展工作。 

各学院、年级学生会应在上级学生会和同级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工作职能 

第十一条 学生会成员工作职能 

(一)主席:全面负责学生会的各项事务,协调学生会各部工作,听取学校对学生会工作的指导,对学生会阶段性的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学校党委、校团委及学生代表大会汇报。 

(二)副主席:协助主席组织管理学生会的事务,主席缺席时全面负责学生会的工作。 

(三)部长:在校团委指导下,组织各部成员完成日常工作,发挥主观能动性,开展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各项活动。协助主席团及学生会其他成员完成相关工作。 

(四)副部长:协助部长完成日常工作和各项相关活动,在部长因故无法正常完成工作期间,全面负责本部工作。 

(五)委员:认真完成部门分配的工作任务,积极参与学生会相关活动的组织工作。有权利和义务向校团委、学生会献计献策,推动学生会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学生会例会制度 

为使学生会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高效、有序进行,学生会定期举行例会,每周一次,实行签到制度。主席团负责组织,并对学生会新近事务进行落实,会上各部长对各部前一周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周工作计划进行交流(例会间隔时间不超过两周,如有大型活动或紧急事件可酌情增加例会时间及次数)。 

学生会成员应根据要求按时参加例会,因故不能出席或晚到,需提前请假批准,事后须及时向例会负责人询问例会情况。例会出席情况与学生会评优工作挂钩,如多次无故缺席会议或迟到,将按照学生会相关条例进行处理,主席团有权提出对其撤职或开除,报请校团委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会成员必须认真、负责地进行工作,如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担负学生会工作,须向主席团提出申请,经批准并进行工作交接后,方可离职。 

第六章 任免机制 

第十四条 新一届学生会成员通过基层推荐、公开竞聘、民主测评、综合素质测试产生,每年换届一次。换届工作每年3月中旬在校团委指导下开展。 

第十五条 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及各部人员组成由上一届学生会提名,报请校团委、党委审核,经试用期考察、公示无异议后,由校团委下发文件任命。 

第十六条 凡具有以下情况的学生会成员经核实后给予处分: 

(一)校学生会每周召开部长级会议一次,全体成员例会一次,无故迟到三次记一次旷会,无故旷会三次开除会籍,免去工作职务; 

(二)在职期间受学校处分者,自动退出学生会组织; 

(三)在职期间,一学期有课程不及格并影响到各项评优和奖学金评定者,不能成为学生会正式成员,如表现突出考虑编外培养; 

(四)不认真履行本职工作、自身能力不能完成本职工作者,要求其辞去工作职务。 

第七章 院学生会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会是本会的院级组织,接受院党总支和校学生会双重领导,在院团委的指导帮助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各院学生会应按照校学生会的工作部署开展工作。同时根据各院学生会的具体情况独立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 

各院学生会于每年12月中旬前开展换届选举工作,成员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推选产生,由本院学生通过自荐、竞聘、审核,公示无异后方可任用,并向校学生会申报备案。 

第十八条 各院学生会如有缺额委员和不称职负责人,经广大同学酝酿协商,主席团研究同意后,报同级党、团组织批准,可进行任免和调整,并向校学生会申报备案。 

第八章 年级学生会 

第十九条 各年级学生会是学院团委和学院学生会领导下的学生会组织,在年级团总支的指导帮助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年级学生会应执行学院学生会的工作部署开展工作,同时根据年级学生会的具体情况独立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 

年级学生会于每年 12 月中旬前开展换届选举工作,成员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产生,由本年级学生通过自荐、竞聘、审核,公示无异后方可任用,并向学院学生会申报备案。 

第二十条 各年级学生会如有缺额委员和不称职负责人,经广大同学酝酿协商,主席团研究同意后,报上级团委、同级团组织批准,可进行任免和调整,并向学院学生会申报备案。 

第九章 班委会 

第二十一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层组织,由班级大会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所在年级团总支的直接领导。 

第二十二条 班委会设班长(兼团支部副书记)一名,主持班级日常工作,设团支书(兼副班长)一名,主持班级团建工作。可设班委若干协助工作。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沈阳体育学院学生会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一条:沈阳体育学院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实施方案

下一条:沈阳体育学院共青团评先评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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