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体育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2019年03月13日 09:34  编辑:  点击:[]

    为加强沈阳体育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学习与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颁布的《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和沈阳体育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参照《沈阳体育学院学生社团章程》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沈阳体育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二条 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社团是学校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 社团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五条 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康发展。

第二章 社团成员及管理机构

第六条 社团成员必须是学校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外籍学生加入社团后须到外事办备案。

第七条 社团负责人和主要骨干纳入校级学生干部培养体系,其社团工作成绩在相关的综合测评和推优评奖中以予相应考虑。

第八条 社团必须具备固定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是学校专任教师。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社团进行必要的指导;各部门、各院(部)也应大力支持社团工作和社团活动,并从学生管理的角度进行必要的审批和指导。

第九条 大学生社团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受学校委托,负责社团的登记管理和指导监督工作,社团必须接受指导中心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指导中心应积极引导社团依据社团章程自主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努力为社团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不断完善社团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社团正常进入和合理退出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社团管理与建设。

第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为在指导中心正式登记注册的社团及其举办的所有活动。社团必须经指导中心登记注册,否则视为非法社团。学校禁止非法社团开展活动。

第三章 社团成立

第十二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同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新社团应至少由10名以上学生发起成立,社团发起人应具备一定条件,成立社团必须按照《沈阳体育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申请流程》履行相应手续。

第十三条 社团名称应当与学生组织的性质一致,与自身宗旨相符,准确反映自身特征,不得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和校园文明风尚。新成立社团的名称原则上应包含“大学生”字样,社团全称须冠以“沈阳体育学院”,社团组织正式活动或公开发放宣传品须使用全称。

第十四条 社团的内部关系、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原则上社团应建立民主决策的理事会制度。社团组成人员情况须报指导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社团负责人必须符合必备的条件,原则上应通过民主选举、推荐、公开竞聘的方式产生。新的社团负责人应得到其辅导员、所在学院(部)团委和社团指导教师的一致同意,经公示、实习期考核合格并由指导中心认可后方可上任。

第十六条 社团公章和会旗由指导中心统一制作,社团不得自行制作公章和会旗。

第四章 社团活动

第十七条 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审批程序进行。社团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的进行。社团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十八条 社团在举办重大活动之前,须按规定向指导教师、指导中心提交申请报告,经审核后提交包括经费预算和安全预案等在内的完整活动方案,经共同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指导教师和指导中心以书面形式进行总结汇报。

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经各自指导教师同意,并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指导中心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社团邀请校内外重要人士出席活动须提前向指导中心请示,征得批准后方可进行。社团邀请外籍人士参加活动须经校外事管理部门同意并报指导中心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 社团与校内外其他单位进行联络或联合开展活动,须提前上报指导中心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二条 社团出具证明、发布公告、进行宣传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并署社团全称,不得盗用指导中心、相关业务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五章 社团财务

第二十三条 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须严格遵守《沈阳体育学院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指导中心的监督、管理,同时还应具备一定的自律意识和节约观念。

第二十四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指导中心对社团举办的具有较高水平、较大影响的活动,以立项审批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条 社团举办活动可以寻求校内外单位和个人的经费支持。社团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捐赠资助,须事先征得指导中心的同意,并向社团成员公开说明。

第二十六条 社团自成立之始由社团联合会财务部建立财务收支账目,账目由社团指派专人负责,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开,并接受社团成员及指导中心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二十七条 社团财产由社团集体占有使用。社团解散时,其财产由指导中心结合社团章程进行处理。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六章 社团指导教师

第二十八条 社团指导教师聘任按照《沈阳体育学院大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社团指导教师课时量计算及课时费发放按照“沈阳体育学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社团管理

第三十条 社团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到指导中心履行学期注册手续。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注册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说明。

第三十一条 为加强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社团每周需按指导中心要求及时登记活动预告。指导中心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大会。

第三十二条 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重大过错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社团负责人或骨干成员必须接受社团内部成员的监督。社团成员发现社团内部有违法乱纪、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等不良行为,可向指导中心报告。

第三十四条 社团创办内部刊物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须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报指导中心审批。

第三十五条 社团创建公众号(微博)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社团创建公众号(微博)须事先向指导中心提交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社团对公众号(微博)上的内容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六条 指导中心于每年底开展“星级”社团评比工作,对表现优异的社团及其社团成员进行表彰。

(一)星级社团评比标准按照《沈阳体育学院大学生“星级”社团评比办法》执行。

(二)优秀社团干部评比标准

.社团工作年满一年以上,遵守《社团负责人工作细则》;

.品学兼优,思想积极要求进步,坚持理论学习;

.努力学习,刻苦训练,成绩优秀;

.有全局观念,一切工作以集体利益为出发点,认真制订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负责确保实施成功;

.在组织活动之后,做好社团活动大事记和活动总结,每学期末和学年末都做好工作总结;

.培养好社团内部骨干;

.积极配合支持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的各项综合性社团活动;

.较好的与校内外之间进行社团交流,扩大社团影响,树立社团良好形象;

9.公示无异议;

10.无违规记录。

优秀社团干部每年评选一次,按照《沈阳体育学院星级社团评比办法》进行分配,获奖学生按照每人200元标准进行奖励。

(三)优秀社团成员评比标准

.参加该社团年满一年以上,按时参加活动;

.思想积极要求进步;

.学习成绩优秀;

.在参加该社团组织的活动时,积极稳妥地协助负责人做好各项工作;

.较好地宣传社团,扩大社团影响,树立社团良好形象;

6.公示无异议;

7.无违规记录。

优秀社团成员每年评选一次,按照《沈阳体育学院星级社团评比办法》进行分配,获奖学生按照每人100元标准进行奖励。

(四)优秀社团指导教师评比标准

1.所指导的社团需成立一年以上(包括一年)且无违规现象发生,未受过通报批评或以上处罚,且所指导社团负责人通过培训班结业考试;

2.指导教师须有正确的政治立场,师德良好,关心社团学生思想动态,积极引导学生社团开展各项有意义的活动;

3.积极指导学生社团开展各类活动,所指导的学生社团在年度“星级”社团评比中需为四星级以上社团。

优秀社团指导教师每年评选一次,按照以上标准进行评比,获奖教师按照每人300元标准进行奖励。

第三十七条 指导中心对违反规定的社团,有权作出批评教育等处理。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指导中心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限期整顿。

(一)无正式负责人或组织机构;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三)活动未按照规定执行;

(四)财务账目收支不清,出现差错和混乱;

(五)骨干成员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

(六)成员盗用社团名义举办活动;

(七)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成员,由指导中心予以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或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者,由指导中心报请学校相关部门予以校纪处分。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并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指导中心同意,不得再组织任何社团活动。

第八章 社团变更及注销

第三十九条 社团如需临时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他社团登记事项,须及时到指导中心履行相关审批与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报送指导中心备案进行社团注销。

第四十一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指导中心可予以解散: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严重违犯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严重不符,影响恶劣;

(三)盗用指导中心、相关业务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四)社团财务状况严重混乱;

(五)被责令停止活动予以整顿,而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六)其他应予直接解散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自动解散:

(一)实际成员人数不足十人;

(二)连续一个学期未按章程或宗旨进行正常活动;

(三)在学期初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注册,也未在规定时限内说明理由。

第九章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指导中心,办法的有关实施细则由指导中心另行制定,具体实施方式由指导中心确定。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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